【摘要】1912年,上海纯泰钱庄破产案中围绕着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问题,乾元、福康、怡大三家钱庄与存户两方债权人进行了激烈的争夺,并演变为《破产律》的存废之争。最终,商事习惯得到审判厅的认可,三家钱庄获得破产财产的优先清偿权。从该案可见,诉讼当事人对民初法制变革成果更多是选择性接受,是因情势或需求援引,进而成为寻求自身利益的制度资源。同时,该案揭示出商人团体介入司法审判及商事习惯作为法源的另一种面相,即商人群体利益得到保障之际,或许会损害其他群体的利益。更深层次看,该案透视出民初商事审判的困境,即在民初社会经济条件下,司法审判在追求程序化、技术化过程中,如何平衡实际审判中低效率、高成本问题。
【关键词】
《建筑知识》 2015-05-12
《中国医疗管理科学》 2015-05-12
《中国医疗管理科学》 2015-05-12
《中国医疗管理科学》 2015-05-12
《重庆高教研究》 2015-06-26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07-06
《重庆高教研究》 2015-06-26
《中外医疗》 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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